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组织开展文旅特派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3-01-05 09:13

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2〕5号)部署要求,探索实施文旅特派员制度,鼓励和引导文旅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专长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深入乡村、扎根乡村、服务乡村,围绕乡村文旅经济产业开展精准对接帮扶服务,营造城乡互动、产业融合、可持续的乡村文旅经济发展环境,赋能乡村振兴,决定组织开展文旅特派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文旅特派员制度是以实现乡村振兴为目标,遴选具备文旅经济相关知识、专业技能和乡村创新发展理念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专长人才作为乡村文旅运营官,引导和帮扶在地文旅产业发展。2023年度,拟遴选一批区位条件比较突出、文旅等资源特色明显,乡村产业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作为试点,每个试点县选择若干个村主干有思路、有干事创业激情的旅游特色村作为服务对象;通过资源整合、要素导入、创意赋能,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文旅产业发展和文旅人才培养集聚,助力乡村振兴,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

  二、试点申报条件

  全省首批遴选15个试点县。原则上每个试点县推荐3-5个资源禀赋良好、有一定产业基础、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旅游特色村为服务对象,开展“一村一员”特派服务。要求申报主体为试点县人民政府,由设区市文旅部门审核推荐、集中上报。试点县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年度目标、推进举措、实施规划等,能够在文旅特派员试点工作中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和经验。

  三、文旅特派员选认对象

  包括个人、团队和法人文旅特派员三类。

  (一)个人文旅特派员。文旅经济及相关领域特别是在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手工艺、数字文化、其他文化产业以及文旅融合等方面有一定专业或特色技能的人员,能帮助服务对象注入资源,提振经济。已与相关地区开展需求对接,与服务对象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优先。 

  (二)团队文旅特派员。鼓励个人特派员发挥自身在文旅经济领域的专业优势,整合相关人才资源,组团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的全方位服务。鼓励台湾地区文化创意、建筑设计、旅游开发、景区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员组建团队文旅特派员,开展技术辅导和对接帮扶。 

  (三)法人文旅特派员。鼓励各类文旅企业投身乡村,为乡村导入文旅产业要素,促进科技、人才、信息、资本、市场等资源向乡村流动。鼓励各类高校、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牵头组建多学科融合的专业运营团队,开展全产业链辅导和技术服务。 

  四、文旅特派员选认条件 

  (一)个人文旅特派员不限地域,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具有文旅经济相关领域科研成果或技术服务经历。在职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列入选认范围;对获评国家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各类技能型人才,选认时对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不作要求;对入选市级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各类技能型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二)团队文旅特派员的发起人须符合个人文旅特派员选认条件。发起人须同时申报个人文旅特派员,经审核并最终选认成功后,才能作为团队文旅特派员的发起人。 

  (三)申报法人文旅特派员,原则上要求拥有1名及以上(含1名)符合条件个人文旅特派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事业单位、创意设计工作室、文旅科创平台、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 

  (四)已经在实施服务乡村振兴或文旅产业转型项目,创办或领办文旅经济实体,服务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形成一定产业基础的个人、团队和法人单位,经市级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作为文旅特派员的选认对象。 

  (五)已退休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文旅特派员工作,且与服务对象达成服务协议的文旅专业人员,在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前提下,可参与个人或团队文旅特派员选认。已经被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不重复申报本次的文旅特派员。 

  五、文旅特派员服务内容 

  (一)推动产业振兴。一是挖掘。协同市(县)文旅部门、镇村干部、在地乡贤等对乡村文旅资源进行系统性挖掘梳理。二是研判。认真分析乡村资源特色,探索产业转化的路径与方法,在机制和渠道等层面推进乡村文旅与现代市场有机衔接。三是赋能。通过资源导入、运营管理、创意赋能,促进乡村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推动人才振兴。一是培育乡村人才,为村民和基层干部提供政策宣讲、培训教育等服务,引导在地人才转变观念,提升专业技能。二是带动返乡青年,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与之合作运营乡村,助推乡村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搭建桥梁纽带,帮助乡村导入外部人才资源,支持城乡、区域、村企、校地之间的人才交流,建立共创机制。 

  (三)推动文化振兴。一是引领乡村新价值、新风尚,帮助村民转变观念,共建文明乡村。二是帮助组织农民集体性的文化体育、民俗节庆等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三是运营数字新媒体,宣传推介乡村文化,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扩大乡村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文旅特派员选认程序 

  以“供需匹配、双向选择、特色发展”为导向,坚持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开展选认对象遴选推荐。 

  (一)宣传发动。各设区市文旅部门负责指导试点县征集相关服务需求信息,汇总形成需求清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动员各类文旅企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员、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参与选认。 

  (二)组织选认。有意愿的个人、法人或团队可通过意向服务对象(旅游特色村)所在的县级文旅部门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和选认意向书(见附件1、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或法人信用承诺书、学历或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书、法人或团队相关证明材料等(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组织开展预对接,鼓励选认对象提供已实施项目情况或拟开展项目规划策划方案,充分展示发展思路和创意理念。 

  (三)资格审核。县级文旅部门对选认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内容包括:服务意向、资格条件(如学历、职称、相关科研成果和服务经验等材料)、服务内容、材料完整性等,提出审核意见,推荐上报设区市文旅部门。 

  (四)评审认定。设区市文旅部门组织专家对选认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选认意见并上报省文旅厅。省文旅厅按有关程序审定后下达。 

  (五)考核管理。文旅特派员选认后与所服务的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式、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选认期限也为1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服务对象所在县级文旅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考核情况经设区市文旅部门审核后,报省文旅厅备案。 

  七、其他工作要求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试点县,省文旅厅将在政策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推荐作为全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并在全省有关会议上作交流发言。对围绕当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开展创新创业,培育文旅新业态、拓展产业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文旅特派员给予通报,对非遗传承人的文旅特派员中期考核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 

  省级文旅融合专项资金补助每个试点村5万元。补助资金由试点村统筹安排,作为试点项目启动经费以及文旅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工作经费开支。厦门市参与文旅特派员试点,选认后所需经费由厦门市统筹安排。试点县开展文旅特派员对接帮扶的项目,将另行组织安排。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文旅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底。 

  联系人:陈美海,电话:0591-87672702 

  邮 箱:fjswltc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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