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23-06-27 10:30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于5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出境旅游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充分发挥行业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省文旅厅梳理了全省近年来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2023年3月23日-3月28日,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连某玉、邱某霞等2人参加迪拜出境旅游,未按照要求为旅游者制作安全信息卡,也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经查明,当事人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参照《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9月4日,福州市林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福州深呼吸户外186****1239”,宣传旅游线路,通过吴元慈(微信名)、七七(微信名)等5人介绍,组织37名游客参加福州市长乐区1日游,并代订旅游包车、提供领队服务,向参团的37名游客收取59元/人,共计收取2183元。林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参照《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林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13日,厦门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招徕游客张女士一行2人参加该公司组织的环岛一日游,共收取旅游款396元,并安排了车辆导览,已履行完毕。后因张女士投诉,该公司已退还了全部的旅游款396元,无违法所得。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具体组织实施了上述行程,系有关责任人员。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帆船、游艇票务咨询、销售业务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厦门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本案有关责任人员刘某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四:

  2022年10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漳州市某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以其公司名义招徕、组织、接待35名游客参加“1106福州连江2日游”旅游活动,从中非法获利160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本案中的有关责任人员李某和付某各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12月16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一购物店内的“花田小镇+科山公园一日游”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团系由晋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委托给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后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再次委托给地接社泉州游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告知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情况下,将该团的实际接待事宜转委托给地接社泉州游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2月14日,泉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0名老年旅游者参加“永泰嵩口古镇、春光村一日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等其他事项。该社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3月5日,德化某旅行社招徕8名旅游者参加“武夷山三日游”,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德化某旅行社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0年3月19日,莆田市导游张某在带领游客用团队餐期间,向该团游客推销本地的土特产品,从中获利150元,张某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2年7月5日至7月11日,莆田某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接待团队旅游活动中,对超出28-62年龄段的游客多收取附加费300元。当事人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2年10月18日,龙岩市某旅行社漳平市营业部招徕1名游客,收取了团费548元后向旅游者出具了某旅行社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1张,该社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于10月22日组织该旅游者参团旅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规定,参照《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漳平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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