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卖货”旅行社要避开哪些“坑”?
来源:中国旅游报 时间:2020-07-21 18:42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处境艰难的旅行社纷纷加入互联网“卖货”大军。然而,很多业者并不了解“卖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从旅行社“卖货”行为模式对“卖货”风险加以梳理,希望能够帮助业者避开“暗礁”。

  旅行社“卖货”行为模式 

  现下在互联网上,卖货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社群卖货,二是以直播方式卖货。不论哪种形式,互联网“卖货”都包含着两种相互衔接的行为,一是广告行为,即对商品进行推销,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二是销售行为,消费者通过旅行社发布的链接下单购买商品,与网店店主建立了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旅行社在互联网上“卖货”就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因上述两种行为关系而有所不同。首先,我们要区分什么是广告行为,什么是销售行为。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广告与销售行为是否为同一主体来进行区分: 

  若社交营销或直播内容推广行为人与网店店主、卖家为不同主体,那么,就可以判断是网店店主、卖家委托旅行社发布广告,来帮助其销售产品。那么,旅行社的行为就属于单纯的广告发布行为,销售行为是由网店店主、卖家来完成的。 

  若社交营销或直播内容推广行为人与网店店主、卖家为同一主体,那么,就可以判定为是旅行社通过不同的内容平台来推广自身销售的产品,即旅行社卖的是自家的货,此时旅行社不仅是广告发布人,还是销售者。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广告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进行广告活动,应受到《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制。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不同的是,互联网上卖“货”的种类纷繁复杂,如果不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旅行社直接推广,有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同时,我国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烟酒,化妆品等特殊货品,有着特别的广告行为规制和行政许可的法律要求,如有违反,将承担严重的违法经营法律后果。 

  此外,由于推广内容可能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亦将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销售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在线销售货物,主要适用《电子商务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具体到特定货物的品类时,同时需要符合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许可,如旅行社销售食品、药品等商品,需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否则,无证照经营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风险。而且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旅行社可能将直接承担10倍以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旅行社仅仅从事引流、带“货”行为,则仅需要注意第一部分的法律风险,而如果旅行社还存在开设平台、店铺进货售卖的行为,则还需要注意第二部分所提到的法律风险。 

  防范法律风险建议 

  一、广告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推广用语不得含有《广告法》禁止的内容,应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表述,尽量避免对医药、保健食品等管理严格的货品进行推荐。 

  应要求网店店主、卖家提供拟推广产品的详细说明,并提供资质证明性文件,推广前应当事先使用相关产品,对产品信息进行初步核实,避免虚假宣传。 

  对于网店店主、卖家提供的推广素材,应要求其书面保证旅行社的推广使用不会违法违规或者侵权,否则应由网店店主、卖家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通过自有网络平台进行视频或者直播“卖货”的,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通过其他视频网络平台“卖货”的,应注意选择持有此许可证的平台进行“卖货”直播。 

  二、旅行社网络销售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 

  依法办理拟销售产品所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如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证书及拟销售货物的质量,与其书面约定,产品责任保险的购买、产品质量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售后服务责任均由供货商最终承担。 

  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时,应书面明确双方权责,明确约定直播在线人数、商品购买人数及金额、播放数量等条款,并配置违约责任条款;严格要求第三方依法推广,承担违法违约推广给旅行社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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