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是何时何单位批准的?
答:2017年6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3.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的制定有何特点和意义?
答:《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足三明和万寿岩遗址的实际,地方特色较强,时机正好在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工作和开发利用工作关键的时间节点上。《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更好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万寿岩遗址,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让文化遗产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
4.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起草及出台过程是怎样的?
答:《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自2016年年初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16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以来,在市人大的统一部署下,我局精心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专业指导,各有关单位倾心配合,多方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几经修改,九易其稿,历经一年半时间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5.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共有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围绕保护与管理、展示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而制定,具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遗址概念、保护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标志、禁止行为、遗址保护、展示利用、法律责任等。
6.问:《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第九条明确规定,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二)涂污、损坏以及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采矿、开窑、挖山、毁林;
(六)打井、挖塘、开渠、建坟;
(七)野炊,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等;
(八)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
7.问:若违反《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中禁止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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