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星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文综罚告字〔2026〕C-2号},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登记地址已变更其他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文综罚告字〔2026〕C-2号}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1日
(联系人:潘梦婷,联系电话:0598-822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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