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
根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闽新出〔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做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落实“宽进严管”要求、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新时代行业运行情况、准确研判新时代行业发展趋势、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验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三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市局负责通知辖区内批发企业参加年度核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完成辖区内批发企业年度核验汇总工作,报省局终审。
(二)县(市、区)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谁发证、谁核验”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网上初审和终审,并将核验信息汇总报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初审,报省局终审。
四、工作任务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我市发行单位今年年度核验主要采取网上年度核验。参加核验的发行单位要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和福建省印刷发行行业管理系统分别进行数据填报,并确保二者的填报信息一致。
1.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填报
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包括批发、零售)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gin),填写《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表》,提交并打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如填写完整正确,点击“审核完毕”,否则点击“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对新设立的发行单位,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做到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2.福建省印刷发行行业管理系统填报
(1)企业注册及网上填报
发行单位(包括批发、零售)登录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网(http://xwcbgdj.fujian.gov.cn ),点击“热点专题”栏目下的“福建省印刷发行行业管理系统”,填写《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2018年新设立的发行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经核实通过、获得用户权限后,再登陆系统进行数据填报(网上填报数据未提交时可实时保存实时修改;点击报送后,数据不能修改;若要修订,需提请管理部门核准)。
(2)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流程
“福建省印刷发行行业管理系统”注册流程审核分初审和复核两级账号。县(区、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陆初审账号后,对辖区内零售单位(含网络发行,下同)的名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给予注册通过。不予通过的,请联系发行单位并告知原因(含填写错误、恶意注册等)。出版物批发企业(含网络发行,下同)注册登记由省局负责审核。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五、核验单位报送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批发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018年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的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如实说明,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规定,逐一对照检查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如存在尚未达到设立条件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2018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
(三)网上书店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五)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系统,填写《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提交并打印,需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报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1份,请按顺序装订。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网上书店应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网上书店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及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发证机关审核。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核验材料的发行单位,从下发催告通知书起逾30日仍未申报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实施步骤
(一)各地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在2019年2月1日前作出年度核验工作安排,并通知辖区内的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开始网上年检申报,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
(二)负责审核批发单位的,应对批发单位提交的年度核验材料是否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已丧失基本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提交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及时退回。
(三)各县(市、区)应于2019年5月6日前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2018年度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核验工作开展的情况;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说明;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推动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在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报送《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及年度核验工作总结。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各发行单位要准确填写《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按时报送材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填报数据审核,特别要注意审核《年度核验登记表》的有关数据是否与统计年报表等有关报表数据一致。在此基础上,认真汇总填报《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虚报,不瞒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在2018年年检中发现,一些单位在“福建省印刷发行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填报错误明显:一是基本信息错误,如企业类型(内资批发企业、外资批发企业、内资零售单位、外资零售单位)、经济性质(新华书店系统、出版系统、邮政系统、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或民营控股、外资企业、其他形式)选择错误,有的内资企业填报为外资企业,有的民营企业填报为新华书店系统、或邮政系统、或出版系统,有的新华书店系统填报为民营企业等。这些企业在今年的年度核验中,要先提交“变更信息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年检申报。二是经济数据填报错误,如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是“万元”单位,一些企业按“元”单位填报,导致数据错误明显。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审核中应重点把控。
(二)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黑名单”并曝光。在严格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大实地勘验检查力度,切实把监管落到实处,督促发行单位规范经营行为。此次年检期间,各县(市、区)实地勘验抽查发行单位总数分别应不少于5家,同时,将《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附件3)一并上报。
(三)要完善发行单位名录。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掌握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数量,认真填写《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附件4)。在以往年度核验中,发现部分发行单位存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审核发行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负责审核批发单位的,要填写《2018年度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5)。
(四)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结合起来,督促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注意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数量与统计年报单位数量对照。
(五)本通知的电子版已发各县(市、区)局邮箱,可自行下载。
(六)各地各单位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市局将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予以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材料、不认真审核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4.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
5.2018年度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9年1月30日
(联系人:许小燕,联系电话:8225028,电子邮箱:smshdf@163.com)
附件1
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省份: 单位盖章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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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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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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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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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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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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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姓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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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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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划√单选) |
□批发企业 □零售单位 |
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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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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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划√单选) |
新华书店系统□ 出版系统□ 邮政系统□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 民营或民营控股(包括个体工商户)□ 外资企业□ 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具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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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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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美元) |
(外资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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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金额 及投资比例 |
股东名称、投资金额(万元)、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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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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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设网上书店 |
□是 □否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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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员资质 |
初级发行员 名 中级发行员 名 高级发行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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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 |
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市)xx乡(镇、街道)xx号, 面积xx平方米,年发货量xx万元码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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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书城 |
书城名称xx、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市)xx乡(镇、街道)xx号,面积xx平方米,出版物销售额为xx万元码洋、出版物销售量xx万册、出版物品种数xx万种、举办活动次数xx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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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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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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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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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 网点情况 |
发行网点总数(个): 发行网点面积总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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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及县以上网点数量(个): 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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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环节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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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出版物销售额(万元)(实洋) |
销售册数(万册、张、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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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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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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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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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网络交易销售额: |
其中网络交易销售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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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类销售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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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出版物销售额(万元)(实洋) |
销售册数(万册、张、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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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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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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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音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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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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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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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获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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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违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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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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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此表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ngin)填报并打印。
填 表 说 明
一、基本事项
(一)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并有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填表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表中的所有项目由发行单位如实填写,没有的项目填写“无”。
(三)本表只需1份,由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留存。
(四)表中有“□”部分应用“√”标识,每栏只允许选择一项。
(五)日期、时间按年月填写,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六)有关数据的统计区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填写报表时请严格按照表内所规定的单位填写,有小数位的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二、填报项目
(一)基本信息。
1.单位全称、成立日期、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等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填写,单位名称不得填写简称。
2.职工人数:指在发行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企业类型:用“√”标识,只能单选。
4.经济性质:用“√”标识,只能单选,如是“其他形式”,要进行注明。
5.投资总额:由外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投资总额登记事项填写。
6.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章程标明的投资比例进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投资总额填写。
(二)业务信息。
1.发行员资质:按照发行业资格证书如实填写。
2.物流中心地址及面积:物流中心地址填写格式为“××省××市××县(市)××乡(镇、街道)××号”,面积不得漏填。
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书城:书城名称填写标准名称,不得填写简称;营业面积如实填写;地址填写格式为“××省××市××县(市)××乡(镇、街道)××号”。
4.发行网点数量:指各类出版物批发、零售门店、代售点等。县及县以上网点指地理位置在县级行政区划及以上的发行网点;乡镇及以下发行网点指地理位置在乡镇及以下的发行网点。
(三)经济指标。
1.出版物销售额:出版物销售码洋-销售折扣折让,即通常所说的实洋。
2.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某一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资产总额:指企业在某一时点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
4.利润总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税前盈亏总额。
5.年应缴税金总额:指当年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总额。
6.以上数据按集团公司合并数填写,如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数据也应考虑在内。
7.按销售环节统计的数据与按分类销售统计的数据应一致。
三、填报要求
(一)本表需网上填写。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检验登记系统(http://124.42.45.130:8055/longin),填写《2019年发行单位核验登记表》,提交并打印,单位盖章。发行单位务必持盖完章的《登记表》到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二)企业下属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等由企业总部一并报送年度核验数据,不单独报送。
(三)填报数据要求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名确认。
(四)除“投资总额”、“网上书店”、“发行员资质”、“物流中心地址及面积”、“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书城”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没有的填“无”,不得空填)外,其他均为必填项。
附件2
2019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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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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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9年参检单位总数 家,其中,通过年度核验 家,暂缓年度核验 家,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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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发行单位数量 (家) |
发行网点数量(个) |
从业 人员 (人) |
出版物销售总额(万元,实洋) |
营业 收入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利润 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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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以上 |
乡镇及以下 |
合计 |
按业态划分 |
按品种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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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 |
零售 |
合计 |
图书 |
报纸期刊 |
电子音像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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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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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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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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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4) 网上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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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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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所指出版物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下载的电子图书、高德地图等数字产品不计入本表统计。 2.参检单位总数=通过年度核验单位数量+暂缓年度核验单位数量+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单位数量。 3.(3)合计=(1)批发企业+(2)零售单位=通过年度核验单位数量+暂缓年度核验单位数量。 4.出版物销售总额按实洋计算,下同。出版物销售总额=出版物销售总码洋-销售折扣折让。 5.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大于等于出版物销售总额。 6.以上数据按集团公司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数据也应考虑在内。 7.没有数据请填“0”,请勿空项,下同。 8.涉及教材发行的企业,将教材销售额填入出版物销售总额下的批发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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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经济性质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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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1) 合计 |
(2)国有或国有控股 |
(3) 外资 |
(4)民营或民营控股 |
(5)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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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 书店 |
出版 系统 |
邮政 系统 |
其他国 有或国 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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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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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销售总额(万元,实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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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中数据(1)=(2)+(3)+(4)+(5)。 2.本表中数据应与表一中的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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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查企业 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中,省、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抽查企业总计 家,其中,批发 家,零售 家(包括外资企业 家,网上书店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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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企业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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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企业名称 |
许可证类别 |
检查时间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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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许可证类别分为批发、零售,如为外资企业或网上书店,请注明,如:批发(网 上书店)。只列出本次年检过程中抽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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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企业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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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违规事实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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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查处企业指的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只列出本次年检过程中查处的企业。 |
四、物流中心(仓储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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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所在城市 |
经济性质 |
仓储面积 (平方米) |
出版物年发货量 (万元,码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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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中经济性质填写:新华书店系统、出版系统、邮政系统、其他国有或国有 控股、外资、民营或民营控股、其他。 2.出版物年发货量以码洋计算。 |
五、全国书城(营业面积1千平方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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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5千平方米书城 |
5千-1万平方米书城 |
1万平方米以上书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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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或国 有控 股 |
新华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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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或国 有控 股 |
新华 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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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或国 有控 股 |
新华 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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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版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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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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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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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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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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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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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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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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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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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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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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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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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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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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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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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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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或民营控股(包括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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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或民营控股(包括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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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或民营控股(包括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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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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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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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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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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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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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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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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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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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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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中数据(8)=(1)+(2)+(3)+(4)+(5)+(6)+(7)。 2.本表中数据(8)=(9)+(10)+(11)。 3.书城不包括图书批发市场,下同。 |
六、大型书城(营业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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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城名称 |
所在 城市 |
经济 性质 |
营业 面积 (平方米) |
出版物 销售额 (万元,实洋) |
出版物 销售量 (万册) |
出版物 品种数 (种) |
举办读书 活动次数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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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中经济性质填写:新华书店、出版系统、邮政系统、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 外资、民营或民营控股、其他。 2.本表中大型书城不包括图书批发市场。 |
七、出版物批发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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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 市场名称 |
所在 城市 |
主办或 主管单位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出版物批发单位数量(家) |
出版物销售额 (万元,实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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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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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注册资金 (万元) |
投资方名称及投资金额 (万美元) |
出版物 销售额 (万元,实洋) |
营业 收入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利润 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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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中外资企业数据汇总值须与表一中外资企业数据一致。 |
九、网上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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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注册 资金 (万元) |
网址 |
出版物 销售额 (万元,实洋) |
营业 收入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利润 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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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出版物销售额指网上书店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销售总额。 网络下载的电子图书、高德地图等数字产品不计入本表统计。 2.出版单位通过互联网销售本单位出版的图书不列入本表。 3.本表中网上书店数据汇总值应与表一中网上书店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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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点数量前2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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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网点总数(个) |
县及县以上发行网点数(个) |
乡镇及以下发行网点数(个) |
出版物 销售额 (万元,实洋) |
网点经营场所总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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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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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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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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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省(区、市)新华发行集团、邮政分公司等按省级集团合并填报,未纳入新华发 行集团的新华书店应单独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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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版物销售总额前2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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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企业名称 |
许可证 类别 |
注册 资金 (万元) |
出版物 销售额 (万元,实洋) |
营业 收入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利润 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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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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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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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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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各省(区、市)新华发行集团、邮政分公司等按省级集团合并填报,未纳入新华 发行集团的新华书店应单独填报。 2.许可证类别指的是:批发、零售、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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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点发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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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注册 资金 |
出版物 销售额 (万元,实洋) |
营业 收入 (万元)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利润 总额 (万元) |
发行网点数量 |
网上销售 情况 (网址、网上出版物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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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以上(个) |
乡镇及以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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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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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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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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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省(区、市)新华发行集团、邮政分公司等按省级集团合并填报,未纳入新华 发行集团的新华书店应单独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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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集团(新华书店)零售数量前50名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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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书名 |
作者 |
出版单位 |
ISBN号 |
出版物销售量 (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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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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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小学教材类图书不进入本表统计。 |
十四、注销企业
序号 |
(一)注销批发企业名称 |
外资 |
网上 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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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注销零售企业名称 |
外资 |
网上 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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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注销企业为外资企业或网上书店,请在相应的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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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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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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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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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处罚 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机关 |
结案时间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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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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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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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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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经营范围 |
法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有互联网发行的请注明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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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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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出版物批发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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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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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证证号 |
企业名称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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