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自查的通知
来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时间:2018-08-13 09:07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市直属文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的通知》(闽文物〔2018〕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市专项督察自查工作扎实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重点

  (一)文物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文物执法督察机构情况;文物执法督察人员情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国家、省市文物局督察督办要求落实情况;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执法巡查、案件报告、督办约谈、信息公开“四项制度”落实情况;责令改正、行刑衔接、行政追责、失信惩戒“四项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文物行政执法保障工作情况,包括政府对文物执法工作重视情况;建立健全文物执法工作考核机制情况;文物执法经费保障情况;文物执法培训开展情况;社会参与文物执法工作情况;新技术在文物执法工作中的应用情况等。

  二、督察方式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全面自查与实地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按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要求,全面梳理辖区内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所有文物行政执法案件,填写指标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

  (二)实地督察。在自查基础上,市文广新局成立市“文物违法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意见反馈等程序,对部分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工作落实及自评情况进行实地督察。督察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成立自查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督察第一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此次专项督察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二)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自查要求,认真细化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全面梳理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当地发生的法人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文物案件没有办结的,要抓紧推动办理;国家文物局督办的案件,要抓紧办理,按规定时限上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自查表》逐项检查,做好相关资料的分类管理工作,充实各类文件、图像、照片等记录类档案资料,确保专项督察工作高标准完成。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以此次专项督察为契机,切实把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保护结合起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判,对已发生的法人违法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进行总结推广。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汇报,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法宣传,主动公开典型文物违法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将《2016年-2018年文物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于8月10日前上报市文物局,同时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mswgb@163.com。自查报告应包括本辖区专项督察组织实施情况、《自查表》自查自纠情况、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经验及建议等(联系人:黄敏,电话:8242151)。

                                     三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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