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3年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深化文旅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文旅经济市场主体,提升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具有代表性文化特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示范基地命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兼顾区域平衡和行业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视情增设评选。
第五条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核、推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四)创新能力突出,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五)有一支较强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感较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
(六)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已是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等方面情况;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三)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企业资格并推送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省属文化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初审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并向全省通报,同时向入选企业授予“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三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获得命名后,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基地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自行撤销其命名。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合理利用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和融入城市更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发展特色文化出口贸易;深化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文旅经济等。
第十五条 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相关专项扶持和财政资金奖补计划等。
第十六条 支持示范基地创建国家、省级相关品牌。建立示范基地联系机制,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参展促销等便利条件。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和市场推介活动等。
第十七条 支持示范基地加快发展,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和服务平台,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以直接考察和委托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行业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评估,总结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以书面形式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形成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综合年报。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予以警示:
(一)产品和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命名: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或是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涉及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8月5日发布的《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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