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2-05-27 16: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完成,现将《三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明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代章)

                              2014年7月16日  

附件: 

三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明政文〔2014〕39号)文件精神,特设立三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奖补结合、政府购买”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专项资金奖补与三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农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奖补结合。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市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创建工作与绩效挂钩进行考核奖励。 

  (四)政府购买。对政府购买的一般性公共服务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对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根据政府编制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向社会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文化活动等给予补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保护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发展特色文化、培训基层文化队伍、整合公共文化资源以及创建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新闻宣传、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 

  (一)重点公共文化设施 

  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有关规定,完成市、县两级图书馆、艺术馆的新馆建设和设施配套以及提升改造,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设施 

  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对新、改扩建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设备器材配置给予适当补助。 

  (三)村(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建设 

  对面积达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 并管理规范的村(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四)公共文化数字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其他公共文化数字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五)文化品牌创新 

  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及推广价值的文化品牌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评选的文化创新品牌予以5-10万元奖励。 

  (六)基层文化队伍培训 

  开展基层文化骨干、业余文艺团队骨干业务培训,并给予适当补助。 

  (七)文化志愿者服务 

  对被评为 “文化志愿服务之星”的志愿者,给予适当物质及精神奖励。 

  (八)政府购买文化服务 

  对获得国家和省市重大文艺活动奖项的原创作品、优秀剧(节)目及其他优秀原创文艺作品;公益性大型下乡活动;公益性大型节庆活动;激情广场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剧种公益性演出;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等向社会提供免费开放服务;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并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其他文化活动、项目,通过政府购买、补助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五条 绩效挂钩考核、奖励标准和资金使用 

  (一)绩效挂钩考核 

  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完成率”列入县(市、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三明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明创办〔2014〕11号)并结合第三方考评机构测评的结果进行考核。 

  (二)奖励标准 

  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根据考核结果,一等奖取1名、二等奖取2名、三等奖取3名,奖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进行单独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免费开放经费补助的依据,并对其创建工作的前2名予以工作奖励,奖金总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三)奖励资金使用 

  各县(市、区)获得的市公共文化服务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冲抵县级安排的创建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对列入年初预算有明确用途的项目,在人大通过年度预算后,由财政办理指标下达,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款。 

  (二)对绩效挂钩考核、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根据绩效挂钩考核的结果、购买承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应支付的费用,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办理指标下达和拨款。 

  (三)对年初没有明确用途的公共文化专项,由公共文化创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后,由财政,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指标下达,并根据项目进度拨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各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文化部门、公共文化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绩效挂钩年度考核项目的评估、考核,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补助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单家或会同文化部门下达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市文广新局负责相关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评估验收,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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