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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三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的内容按照《三明市直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内容目录编制一览表》中有关市文化与出版局对内对外公开事项的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公开。主动公开的形式为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有关事项;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定期上报对外公开事项,通过市公开办对外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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